巧克力和糖果产品是美国最大的进口食品类别之一,但外国制造商始终低估了美国对这些产品监管要求的复杂性。 FDA 根据 21 CFR 第 163 部分制定了巧克力和可可产品的标识标准,准确定义了产品必须含有哪些成分才能贴上“巧克力”、“牛奶巧克力”、“白巧克力”、“可可脂”或任何其他标准化名称。不符合适用的标识标准的产品不能使用标准名称——必须使用准确描述该产品的非标准化名称进行标记。对于其巧克力产品的配制符合欧洲、日本或其他国际标准的外国制造商来说,美国标准与国内市场标准之间的差异往往很大,足以需要重新配制或重新贴标签。
21 CFR Part 163 下的美国巧克力标识标准
21 CFR Part 163 制定了巧克力酒、早餐可可、可可、低脂可可、巧克力、甜巧克力、牛奶巧克力、脱脂牛奶巧克力、酪乳巧克力、混合乳制品巧克力、白巧克力、甜可可和植物脂肪涂层的标识标准。每个标准都规定了产品必须含有的可可固形物、可可脂、乳脂、乳固形物和总糖的最小和最大百分比。例如,21 CFR 163.130 规定的“牛奶巧克力”必须含有不少于 10% 的巧克力液、不少于 3.39% 的乳脂以及不少于 12% 的总乳固体。 21 CFR 163.124 规定的“白巧克力”必须含有不少于 20% 的可可脂、不少于 3.5% 的乳脂、不少于 14% 的总乳固体以及不多于 55% 的蔗糖。
美国和欧盟巧克力标准之间最显着的区别是可可脂以外的植物脂肪的处理。欧盟指令 2000/36/EC 允许在标有“巧克力”的产品中添加最多 5% 的特定植物脂肪(例如棕榈油、乳木果油和马铃薯油)。美国标准不允许在使用标准名称“巧克力”的产品中添加除可可脂以外的任何植物脂肪——含有棕榈油或其他非可可植物脂肪的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不能贴上“巧克力”标签。这一单一差异要求许多欧洲巧克力制造商要么为美国市场重新配制其产品,要么用非标准化名称重新贴上标签。
糖果产品的标签要求
除了身份标准之外,糖果产品还必须满足 FDA 食品标签的所有标准要求:营养成分表、按主要成分降序排列的成分列表、过敏原声明(巧克力产品通常含有牛奶、大豆、坚果、花生和小麦)、以美国习惯和公制单位表示的净含量、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原产国。含有特色香料的糖果产品必须根据 21 CFR 101.22 声明香料来源——“天然香草香料”、“人造香草香料”或“天然和人造香料”。使用香兰素或其他人工香料代替天然香草的产品必须有相应的标签,并且不能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不合格的“香草”一词。
糖果中的色素添加剂
糖果产品经常在涂层、馅料和装饰中使用颜色添加剂。在美国销售的食品中使用的每种色素添加剂都必须列在 21 CFR 第 73、74 或 82 部分中,或者以其他方式免除认证。合成色素添加剂(例如 FD&C 红 40 号、黄 5 号和蓝 1 号)在使用前需要获得 FDA 的批次认证——制造商必须购买经过认证的批次并保存认证记录。天然色素添加剂(如胭脂树提取物、甜菜汁、β-胡萝卜素和姜黄)免于批次认证,但仍必须按照适用法规使用。欧洲糖果中常用的几种色素添加剂——包括喹啉黄(E104)、胭脂红(E122)和专利蓝V(E131)——未获准在美国使用,含有这些色素的产品将被拒绝入境。
糖果和糖果标签
非巧克力糖果产品(硬糖、软糖、甘草、棉花糖、焦糖)没有 FDA 的身份标准,这为制造商在配方方面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仍然需要完全遵守标签法规。成分列表必须通过其通用名称来标识每种成分,包括每种糖源(糖、玉米糖浆、葡萄糖浆、葡萄糖、麦芽糖糊精)。过敏原声明对于在坚果、花生、牛奶、小麦或大豆共用设备上生产的产品至关重要。含有甘草根提取物的产品必须符合特定的标签和成分指南。使用糖醇(山梨醇、甘露醇、木糖醇)的无糖糖果必须声明,如果糖醇含量超过阈值水平,过量食用可能会产生通便作用。
FDABridge 如何帮助糖果出口商
FDABridge 为外国糖果和巧克力制造商提供 FDA 食品设施注册、美国代理人任命以及标签合规指导。我们帮助确定您的产品配方在哪些方面可能与美国的身份标准相冲突,以及您的标签在哪些方面需要针对美国市场进行修改。请访问 fdabridge.com/food 了解我们的食品服务,或访问 fdabridge.com/contact 讨论您的糖果出口合规性。